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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專利侵權判斷?根據等同原則難道不專利侵權嗎?

發(fā)布日期:2021-11-27

關于專利權等同侵權的判定是專利運作中的一個重要內容,等同原則是等價侵權判斷的重要原則。各國對專利侵權判定中的等價原則都十分重視,并由此產生。


判別方法很多。在等同原則中,我們認為,對被控侵權行為的技術構成與專利要求書中所載的相應技術特征進行比較,并在研究過專利權人的使用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后,沒有進行創(chuàng)造性智力勞動就能將其聯(lián)系起來的,如采用等價物置換.零件轉移.分解或合并等替代方法達到專利的發(fā)明目的和正效應,而且與專利技術相比,在目的.功能.作用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應認定侵權成立。


在等值原則方面,這里有一例可循,在曾于1987年的Panworte訴威蘭德公司案中,聯(lián)邦巡回法院就判決中對等同原則作了不同的論述。Panwart公司的專利要求如下:"一種自動分級機,包括:1.一種根據分選物重量發(fā)出相應信號的電子秤裝置;2.第一個基準信號裝置,用于將電子秤裝置與第一基準裝置的預定基準進行比較的裝置;4.一種光學探測儀,以其顏色為基礎,用來比較光學探測裝置發(fā)出的信號和第二基準裝置的預定基數的第二比較裝置;6.根據分選物的位置變化發(fā)出相應信號的里程裝置;7.根據里程裝置和第二比較裝置發(fā)出的信號,在電子稱重設備與光探測設備之間傳輸時,連續(xù)指示被分選物的位置發(fā)生變化的第一位置指示裝置;8.根據里程設備.第一比較和第一位置指示裝置發(fā)出的信號;二位指示被選物稱重后位置發(fā)生變化的第二位置指示裝置;9。按第二位置指示裝置確定所選品種類別的卸料裝置。專利權說明顯示權利要求中規(guī)定的各種設備組成一個封閉的電路系統(tǒng)。被控對象采用的是計算機程序,而不是封閉的電路系統(tǒng)。初審法院認定,被控物不具有權利要求中的指示功能或等同物,專利侵權不成立。Papwott公司在上訴中提出,一審法院將權利要求中規(guī)定的技術特性與被告進行比較,但這一適用等同原則的方法是錯誤的。一家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在判決中說:"如果被控物幾乎相同,功能幾乎相同,而且達到幾乎相同的效果,侵權行為就可能成立。這一原則并不是說法院可以忽略權利要求中的某種技術性特征。當適用等同原則時,法院必須將每一項技術性特征作為權利要求的一部分。每種技術特性都很重要.必須具備。當控告人要證明每一種技術特征或其等價物都存在于被控侵權物品中時,法院才能判定專利侵權成立。就這起案件而言,被控物不具備專利權利要求中所謂的第一位置指示裝置和第二位置指示裝置,也不具備儲存和傳送被選品位置變化數據的功能,而要用計算機存儲分選物的顏色和重量數據,并對其進行分析,因為被控侵權物不符合原告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每一種技術特征或等同物,侵犯專利權是無效的。
通過對上訴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公平原則是我國法律的重要理念。同等法律適用原則就是體現公平原則,被告若按慣例改變專利權利要求中的特征而認定其不侵權,這明顯對專利權人不公平,但若適用等同原則任意改變專利保護范圍,則對社會公眾又是不公平的,等同原則的適用,實質上就是如何在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尋求一種平衡。侵害是無處不在的,它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我們的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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