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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版式侵權怎樣起訴索賠?

發(fā)布日期:2022-05-12

服裝版式侵權怎樣起訴索賠?律師打假怎樣合作。

2018年7月,各大新聞媒體都報道了快時尚巨頭ZARA被意大利米蘭法院首次判決抄襲成立,被要求立即召回侵權產(chǎn)品、停止銷售,并為每件產(chǎn)品支付 235 美元的賠償金。這樣的新聞一出,時尚界就有不少人紛紛跳出來,指責ZARA長期以來一直在抄襲、模仿一些原創(chuàng)設計,很多網(wǎng)站還專門將ZARA與其他品牌的產(chǎn)品設計放在一起進行對比,甚至還貼出了兩者的價格對比,大意是ZARA抄襲模仿其它大牌設計,價格低廉。

然而,這樣的新聞在法律界卻引起了不少爭論。服裝的版式設計到底能不能得到法律保護,受何種法律保護,這一系列問題其實是法律界早就存在的一個問題。筆者作為知識產(chǎn)權行業(yè)的一名老兵,以一手、鮮活的案例告訴大家,我們平時消費的這些服裝,哪怕是發(fā)布會上發(fā)布的時尚新款,由于其美感跟其使用功能不可分割,并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服裝版式侵權、案例介紹:原告上海陸坤服飾有限公司起訴被告上海戎美品牌發(fā)展有限公司和蘇州日禾戎美商貿(mào)有限公司侵犯其服裝著作權,原告認為其在上海時裝周上發(fā)布的新款服裝“高級奢美蕾絲棒球夾克”構成立體美術作品,被告銷售的“蕾絲棒球夾克”與原告服裝高度近似,構成侵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其實,這兩款服裝設計,盡管有一些差別但差別并不大。

一審法院(上海市黃浦區(qū)法院)審理后完全采納了筆者的代理意見,認為“涉案服裝的美感與實用功能是不可分割地在一起,其所謂美感無法與服裝的實用功能從物理上相互分離而獨立存在。涉案服飾因其美感不能獨立存在,其功能性部分應當受到工業(yè)產(chǎn)權法的調(diào)整,故僅系實用品,不能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其次,即使涉案服裝的美感能與其功能從觀念上予以分開,但涉案服裝要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仍必須滿足美術作品對于作品藝術性的最低要求。結合被告舉證的與原告涉案服裝相似的設計元素已存在、服裝面料系市場可以購得、服裝批量生產(chǎn)等情形,原告所述的涉案服裝成衣具有獨創(chuàng)性、藝術美感的內(nèi)容仍是服裝設計的通用元素,原告設計師系利用了服裝設計中的一些慣常元素進行的組合設計出了涉案服裝,這種組合并未構成原告所獨創(chuàng)的藝術表達形式,并不足以使一般公眾將其視為藝術品”,故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上訴到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二審法院指出“對涉案服裝藝術性、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雖然不免涉及個體審美方面的主觀判斷,但也有一定的客觀標準可予參考”,并從作品載體、設計意圖、作品受眾三個方面詳細論述了服裝藝術性、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標準問題,最后認為“從總體上來說涉案服裝的價值更接近實用性而非藝術性,原審法院認定涉案服裝在設計方面的獨創(chuàng)性并足以使其構成立體美術作品,并無不當,可予維持,對于上訴人的相關上訴理由不予采納”,最終于2018年5月1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于樣衣作為制成的服裝能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僅是保護服裝設計者的思想、情感中具有藝術性的獨特表達方式,尚未明確將服裝樣板、成衣納入其保護范疇。訴訟中,大哥大公司也未闡述其樣衣服飾具有獨特的美感,即使對此已有所述及,樣衣服飾在體現(xiàn)美感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體現(xiàn)了實用功能,換言之,其美感與實用功能不可分割地交織纏繞在一起,設計者在作上述具有美感的設計過程中,無疑要有功能性考慮,所謂的美感無法與服裝的實用功能相分離而獨立存在。涉案樣衣服飾因其美感不能獨立存在,其功能性部分應當受到工業(yè)產(chǎn)權法調(diào)整,故僅系屬實用品,而不能作為實用藝術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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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版式侵權打假,律師怎樣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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