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鯊商標侵權版權維權品牌打假第三方機構公司

牛鯊律師平臺

調味品被侵權“黎紅”商標維權

發(fā)布日期:2022-05-19

“黎紅”調味品商標維權索賠,律師打假怎樣合作?

案情簡介:四川五豐黎紅食品有限公司與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區(qū)萬通干貨經營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四川五豐黎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豐黎紅公司)2000年2月2日設立,經營范圍為調味品、花椒系列產品等。該公司經商標權人許可,獨占使用多個“黎紅”文字及圖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均為調味品、花椒油等。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健心公司)2012年3月16日成立,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食用植物油、調味品、醬。2014年6月20日,成都健心公司申請注冊第14896918號“湬紅QiuHong”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主要包括調味品、花椒油等。五豐黎紅公司提交的公證保全證據顯示,成都健心公司生產、銷售的花椒油商品包裝箱的多個視面、商品底座和瓶口封簽均標示“湬紅食品”“湬紅”字樣。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控侵權商品使用的商標標識為手寫體“湬紅”文字,五豐黎紅公司第170418號、第625086號、第9650647號注冊商標均為圖文組合商標,其文字部分標識為“黎紅”,考慮到一般消費者在認讀商標時通常以漢字拼音進行呼叫為主要方法,且其圖形部分沒有特殊指向或含義,故而五豐黎紅公司涉案注冊商標的文字部分更具有顯著性。就被控侵權商品所使用的商標標識與五豐黎紅公司涉案商標的文字部分而言,該商標標識已經與五豐黎紅公司涉案商標的文字部分構成近似。從涉案商標的使用情況來看,成都健心公司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標識為“湬紅QiuHong”,其在包裝容器上單獨使用“湬紅”或“湬紅食品”,該使用方式具有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鑒于“湬紅QiuHong”商標標識本身已經與“黎紅”標識高度相似,而其中的漢語拼音是該標識中具有識別意義的部分,如成都健心公司規(guī)范使用該標識,消費者尚有可能將其與“黎紅”標識加以區(qū)分,但成都健心公司在使用中故意將該具有識別意義的部分省略,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注意到二者之間的差別,成都健心公司的使用行為主觀上不具有善意,客觀上必然導致消費者誤認和混淆。綜上,成都健心公司關于被控侵權行為系對自有商標合理使用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裁決判定: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成都健心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在其生產、銷售的花椒油產品包裝箱、容器瓶上停止單獨使用手寫體“湬紅”文字;二、合肥市包河區(qū)萬通干貨經營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銷售由成都健心公司生產的涉案花椒油產品;三、成都健心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五豐黎紅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四、駁回五豐黎紅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二、撤銷一審判決第四項;三、變更一審判決第三項為:成都健心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五豐黎紅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四、成都健心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在花椒油產品上停止使用與五豐黎紅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裝、裝潢;五、駁回五豐黎紅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經典意義:

成都健心公司通過打“擦邊球”的方式注冊與五豐黎紅公司“黎紅”文字及圖商標標識高度近似的“湬紅 QIUHONG”標識,并在商品和外包裝上使用“湬紅”標識。關于成都健心公司的使用行為是否屬于對自有商標標識的合理使用,本案二審在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尚未撤銷“湬紅 QIUHONG”商標的情形下,從成都健心公司注冊該商標時的主觀狀態(tài)、使用“湬紅”標識的客觀表現及造成的使用后果等角度認定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有效性與及時性。本案二審判決作出后,成都健心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亦對成都健心公司注冊的“湬紅QiuHong”商標予以撤銷。

+++++++++++++++++++++++++++++++++++++++++++++++++++++++++++++++++++++



調味品商標維權索賠,律師打假怎樣合作?


調味品商標權利人、調味品品牌廠商發(fā)現侵權,法院起訴索賠時,一般會外包給知識產權商業(yè)維權(品牌打假機構)公司,尤其承擔全部費用(律師費,車費,公證費等所有費用),采用法院判決侵權賠償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標權利人,自己沒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權賠償金分成的收入。

13372511290

1781408667

浙公網安備 330110020151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