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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居酒店”侵權“輕居”酒店商標維權

發(fā)布日期:2022-05-20

“輕居”之爭“輕居酒店”商標維權,律師打假怎樣合作?

案情簡介:

企業(yè)字號和注冊商標都具有商業(yè)的標識,也都承載著企業(yè)的商譽。而現(xiàn)實生活中卻時不時會有這樣的情況發(fā)生,那就是登記在后的企業(yè)字號撞上了注冊在先的注冊商標,那么這種情況是否會構成侵權呢?汕頭龍湖法院最近就審理了這樣一宗案件。這宗案件的起因是上海亞朵商業(yè)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把汕頭的一家企業(yè)給告了。據(jù)上海亞朵商業(yè)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代理人訴稱,上海亞朵公司成立于2013年。2016年9月14日,該公司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核,獲得“輕居”商標的注冊,使用期限為2016年9月14日至2026年9月13日,核準使用于旅館、咖啡館;餐廳等服務,上海亞朵公司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

2021年,上海亞朵公司在網絡平臺及媒體上發(fā)現(xiàn),汕頭市輕居酒店有限公司使用“輕居”酒店的字樣進行相關的宣傳銷售,因此,他們認為,汕頭市輕居酒店有限公司有侵權行為。2021年9月,上海亞朵公司將汕頭市輕居酒店有限公司起訴至龍湖區(qū)人民法院,龍湖區(qū)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21年1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庭上,原告上海亞朵公司提出其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汕頭市輕居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所擁有的注冊號為“輕居”商標的行為,停止其在經營的酒店店面門頭招牌、價目表、洗漱用品等經營場所和用品上使用含有“輕居”的字樣;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停止在網絡平臺及媒體上使用含有“輕居”名義進行銷售,并撤銷相關銷售頁面;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0元(包含原告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原告方強調,他們的品牌在行業(yè)內擁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方提出,被告方在網絡銷售中的簡稱,容易讓消費者混淆。對此,被告方汕頭市輕居酒店有限公司代理人發(fā)表了答辯意見,認為“汕頭市輕居酒店有限公司”作為企業(yè)名稱,是經依法登記的,而簡稱為“輕居酒店”,符合簡稱習慣和商業(yè)習慣,并不侵害原告“輕居”的商標權。

其次,被告方認為,根據(j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被告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被告享有公司名稱的專用權。同時,被告方提出,被告所使用的名稱簡稱為“輕居酒店”,與原告的“輕居”商標存在顯著的差異,并不構成商標侵權再者,被告方辯稱,他們成立輕居酒店公司的行為,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關鍵一點,在于原被告雙方取得商標和登記公司的時間非常接近,并無攀附的主觀故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應當駁回。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商標注冊證、商業(yè)特許合同網頁截圖等證據(jù)。被告圍繞其辯解意見,提交了企業(yè)信用信息、同程旅行網搜索截圖等證據(jù)。法院則進行了法庭調查,并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那么法院會作出怎樣的判決呢?訴訟期間,龍湖法院查明,原告在汕頭地區(qū)沒有開設“輕居”酒店門店。被告有以“輕居酒店”作為企業(yè)的簡稱,其在經營活動中,對企業(yè)簡稱“輕居酒店”,在經營的酒店門店內使用以及在相關旅游網站進行展示,但均標注“汕頭輕居酒店”或“輕居酒店(汕頭)”。

裁決判定:

對于爭議的焦點,被控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問題,龍湖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經典意義:

龍湖法院法官說:“本案中被告他的企業(yè)名稱,“輕居”是他的字號,他在對外使用的過程之中,務必會是加上這個企業(yè)的類型,也就是輕居酒店,被告在他的酒店內使用輕居酒店這樣的行為,以及在飛豬或者攜程網上使用“汕頭輕居酒店”或者“輕居酒店(汕頭高鐵店)”的行為,是屬于企業(yè)字號的合理使用。”

法官解釋,因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第一,是企業(yè)的字號與他人注冊的商標字體字樣一致;第二,就是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第三,被告要有主觀的故意;第四,是造成了相關公眾的誤認。“從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jù)看,被告并沒有突出使用“輕居”字樣,而從被告企業(yè)字號的注冊時間以及原告注冊商標取得時間,二者僅相差二余月。從時間上看,被告沒有主觀的故意,原告也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jù),證明被告這樣的行為構成了相關公眾的誤認,因此我們合議庭在審查之后,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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