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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標侵權構成犯罪

發(fā)布日期:2022-05-23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侵權構成犯罪,律師打假怎樣合作?

案情簡介:

假冒注冊商標事實:2018年3月至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經注冊商標人授權的情況下,指使被告人肖某某、鐘某某在貴州省貴陽市租用民房,用王某某購入的散裝白酒和標識貴州茅臺商標的包裝物,生產53°貴州茅臺高爾夫會員酒和出口53°貴州茅臺飛天酒,后以每瓶八百多元價格將生產的出口53°貴州茅臺飛天酒銷售給被告人關某某407箱(12瓶/箱),收到購酒款4,318,887元。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按照關某某要求發(fā)往北京的50箱(12瓶/箱)出口53°貴州茅臺飛天酒在貴陽機場被哈爾濱市公安局扣押。同日,哈爾濱市公安局在王某某租用的民房扣押出口53°貴州茅臺飛天酒600瓶、53°貴州茅臺高爾夫會員酒552瓶及生產工具、包裝物若干。王某某非法經營數額共計6,202,335元。期間,被告人周某某明知王某某、肖某某、鐘某某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犯罪仍為其提供運輸幫助。

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事實:(1)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從“劉老五”(另案處理)處購進的出口53°貴州茅臺飛天酒為假冒注冊商標商品,仍多次以每瓶800元左右價格銷售給被告人關某某270箱(12瓶/箱),銷售金額2,830 ,300元。期間,被告人周某某明知王某某實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仍為其提供運輸幫助。(2)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關某某明知王某某銷售給其的出口53°貴州茅臺飛天酒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以真茅臺酒的名義以每瓶1180元、1200元、1230元、1250元、1300元等不同價格銷售給被害人魯某某、宋某某、黃某某、于某某1、于某某2。關某某共收到購酒款10,443,120元。2018年11月19日,關某某欲銷售給于某某130箱(12瓶/箱)、楊某某20箱(12瓶箱)的出口53°貴州茅臺飛天酒,在貴陽機場被哈爾濱市公安局扣押。關某某銷售金額共計11,197,920元。

“貴州茅臺”(第3159141號)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精飲料(啤酒除外)、酒(飲料)等商品上,續(xù)展注冊有效期自201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經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認定,上述出口53°貴州茅臺飛天酒、53°貴州茅臺高爾夫會員酒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裁定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關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并銷售,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王某某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犯罪,而提供運輸幫助,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實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而提供運輸幫助,幫助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肖某某、鐘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犯數罪,對其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為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系從犯。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肖某某、鐘某某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為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鐘某某具體實施制作假冒注冊商品制作的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被告人周某某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肖某某、鐘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認罪認罰,應對其予以從寬處罰。被告人關某某承認主要犯罪事實,庭審后提交書面說明,承認其放任本案結果發(fā)生的情形,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認定王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00,000元;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00,000元。被告人關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40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0元;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肖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鐘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0元。對公安機關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標的茅臺酒予以沒收。被告人王某某、關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違法所得7,149,187元,以及被告人關某某個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違法所得3,293,933元,依法予以追繳,返還宋某某、黃某某2,340,000元;返還于某某12,196,000元;返還于某某23,360,000元,返還張某某2,448,000元后,剩余幣99,120元上繳國庫。

經典意義:

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違法知識產權保護法規(guī),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案涉及兩個罪名,王某某等人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且數額巨大,情節(jié)惡劣。法院克服疫情影響,線上、線下聯(lián)動,多措并舉,跨省市辦理凍結查封,審結該起侵犯知名商標商品權益案件,依法嚴懲被告,保護了受害單位合法權益,維護了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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