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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侵權怎樣打假維權

發(fā)布日期:2022-06-21

馳名商標侵權怎樣打假維權,律師打假怎樣合作?

摹仿原告馳名商標、實施混淆行為,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原告NOK株式會社(エヌオーケー株式會社)訴稱,其成立于1939年11月,主要經(jīng)營用于在發(fā)動機內密封潤滑油的油封、密封件產(chǎn)品,系日本第一家油封制造商及全球十大油封品牌。從1980年5月開始,原告陸續(xù)在我國注冊了多個“NOK”“恩歐凱”系列商標,涉及第7、12、17類商品,并于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在中國設廠經(jīng)營,銷售商遍布全國各地,為各大車企、發(fā)動機公司等長期供貨。

原告認為,經(jīng)其多年的持續(xù)使用、宣傳及維權,其注冊在第17類商品上的第1180250號“”商標在我國已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曉并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屬于馳名商標。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恩歐凱(天津)潤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恩歐凱公司)、上海火炬潤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火炬公司)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潤滑油上及相關宣傳冊、宣傳網(wǎng)頁、微信公眾號等處大量使用“”等多個侵權標識,侵害了原告對涉案馳名商標享有的合法權利。原告還認為,恩歐凱公司登記并使用“恩歐凱”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注冊并使用域名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使用日文宣傳并宣稱“‘NOK’已經(jīng)過國家商標局注冊”“發(fā)展成了信賴度第一的企業(yè)”等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原告向上海知產(chǎn)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變更字號、注銷域名、消除影響,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

被告恩歐凱公司辯稱,原告的涉案商標不構成馳名商標;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其主觀上也沒有侵權故意;恩歐凱公司租賃火炬公司的場地辦公,并委托火炬公司灌裝潤滑油產(chǎn)品,二者并非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被訴侵權產(chǎn)品。

被告火炬公司同意被告恩歐凱公司的答辯意見,并辯稱,其作為受托方,已盡到必要的審查和注意義務,無任何過錯,不構成共同侵權;其僅在2019年少量生產(chǎn)被訴侵權產(chǎn)品,原告索賠金額過高。

上海知產(chǎn)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

第1180250號“”商標經(jīng)原告在油封領域長期、廣泛的使用,已為中國境內的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屬于馳名商標。被告恩歐凱公司作為類似商品(潤滑油)的經(jīng)營者,對此應屬明知,但其仍在類似商品上使用其關聯(lián)公司注冊的“”“”商標,足以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屬于摹仿原告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并致使原告馳名商標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被告恩歐凱公司使用“”等其余未注冊商標的行為,則屬于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的商標侵權行為。恩歐凱公司登記并使用“恩歐凱”字號、注冊并使用域名的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部分宣傳行為構成虛假宣傳。被告恩歐凱公司和火炬公司間系委托加工及場地租賃的法律關系,火炬公司存在主觀過錯,應就其參與的部分行為與恩歐凱公司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綜上,上海知產(chǎn)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相關行為;恩歐凱公司注銷域名;恩歐凱公司在中國潤滑油網(wǎng)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恩歐凱公司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20萬元;火炬公司對其中的4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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