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鯊商標侵權版權維權品牌打假第三方機構公司

牛鯊律師平臺

著作權侵權賠償標準!

發(fā)布日期:2022-08-06

著作權侵權,律師如何合作打假?


著作權人的作品受法律保護。他人有侵權行為,給作權人造成損失的,作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那么,侵犯作權的賠償標準是什么呢?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根據(jù)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實際損失的賠償,可以根據(jù)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金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法院應當根據(jù)侵權情節(jié)給予不足50萬元的賠償。”我國侵權作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法:1。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jù);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jù);3.法定賠償。


司法實踐中也有一些具體的做法,我們可以選擇適用這些補償方法,按照最有利的方式計算。以下介紹了三種賠償計算方法的應用計算和司法實踐中的主要做法。根據(jù)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按以下方法計算:


1)侵權使權人利潤減少的金額;
2)以報刊.圖書出版或者以類似方式侵權的,可以參照國家有關報酬的規(guī)定;
3)權利人合理的許可費;
4)權利人復制品銷量減少乘以復制品每項利潤之積;
5)侵權復制品數(shù)量乘以權利人每件復制品的利潤之積;
6)侵權導致權利人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難以正常履行的預期利潤損失;
7)侵權造成權利人作品價值下降造成的損失;

8)確定權利人實際損失的其他方法。


此外,提起訴訟造成的費用也應納入賠償范圍。提起訴訟可能會發(fā)生很多費用,包括聘請律師、調查取證、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差旅費、收集證據(jù)材料所支付的費用、是否構成侵權的鑒定費用等。被侵權人因訴訟支付的調查費.律師費等費用應當納入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的范圍,使當事人得到充分利用.合理補償。這些費用是被侵權人因制止侵權而必須支付的實際費用,應當是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

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jù)


《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金額時,可以根據(jù)侵權人的要求,根據(jù)侵權行為所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和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金額,也可以根據(jù)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金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侵權所得為所得利益?!扒謾嗳说倪`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產品銷售利潤2)營業(yè)利潤3)凈利潤。一般來說,被告的營業(yè)利潤應當作為賠償金額。例如,侵權人未經作權人許可,共發(fā)行5000冊,侵權賠償金額為5000冊,減去合理費用.侵權所得可以通過發(fā)行和侵權所得。


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只能局限于作權損害,即主要涉及作權損害賠償糾紛的公民.法人姓名權.名稱權等商譽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不適用于超出此范圍。


1)未經原告許可,嚴重違背原告意愿發(fā)表作品,給予原告信譽.社會評價帶來負面影響
2)抄襲原告作品數(shù)量大.影響廣泛,使被告獲得更大的聲譽
3)嚴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未經許可,以個人名義發(fā)表原告主要參與創(chuàng)作的合作作品,使被告獲得更大的聲譽
5)未參與創(chuàng)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簽名
6)嚴重歪曲表演形象,對原告的社會形象產生負面影響
7)制作.銷售假原告簽名的作品,影響較大

8)其他應當支付權利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情形。


作權精神損害應當根據(jù)損害情況首先適用其他民事責任方式,如停止侵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恢復聲譽和其他非財產責任的方法。只有當情節(jié)嚴重,使用非財產責任形式明顯不足以保護受害人的精神權益時,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數(shù)額應根據(jù)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方式.侵權情節(jié).影響范圍.侵權獲利.綜合確定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等因素。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萬元。

=========================================================================================================================


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標準?律師打假怎樣合作?

著作權權利人、著作權品牌廠商發(fā)現(xiàn)侵權,法院起訴索賠時,一般會外包給知識產權商業(yè)維權(品牌打假機構)公司,尤其承擔全部費用(律師費,車費,公證費等所有費用),采用法院判決侵權賠償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標權利人,自己沒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權賠償金分成的收入。

13372511290

1781408667

浙公網安備 330110020151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