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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一起微信小程序侵犯著作權案!全國首例

發(fā)布日期:2022-12-04

       法院審判一起微信小程序侵犯著作權案!全國首例,律師打假怎樣合作?

       近日,鼓樓法院審結一起侵犯寶寶巴士公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刑事案件。據悉,該案系全國首例微信小程序的侵犯著作權案。

      據介紹,2019年初,被告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開始研發(fā)微信小程序。該公司總經理劉某指使公司技術總監(jiān)提取福州市智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寶寶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開發(fā)的寶寶系列小程序源代碼,并交給該公司產品經理王某、袁某,由二人率領其所在的移動項目小組技術員添加廣告后修改制作出六款微信小程序。之后,被告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其關聯公司的名義與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將上述微信小程序上架到微信平臺公開發(fā)行,獲取利益。經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六款微信小程序與權利人擁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程序的核心文件代碼構成實質性相似。經福建省版權局認定,上述六款微信小程序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的計算機程序。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計算機軟件,非法經營獲利,該公司總經理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參與非法經營獲利,公司產品經理、移動項目小組技術員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參與非法獲利,均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罪,故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劉某等人有期徒刑八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等刑罰,分別適用緩刑,各并處罰金。

       承辦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中侵犯著作權罪的“復制發(fā)行”與著作權法中的“復制”和“發(fā)行”,包括了復制作品、發(fā)行作品、既復制又發(fā)行作品,也包括了信息網絡傳播作品的行為,還包括了破壞計算機軟件技術措施的行為,涵蓋的范圍廣。而本案被告人以盈利為目的,擅自“復制”他人微信小程序的源代碼并植入廣告后,上架到微信平臺公開信息網絡傳播,系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公眾傳播他人計算機軟件的行為,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市場主體應當正確認識剽竊他人作品的法律風險,杜絕僥幸心理,自覺維護版權市場秩序。

       近年來,微信小程序作為新興的計算機軟件市場,具有傳播速率快、面對人群廣、作品集中度高、服務方式多樣等特點,深受消費者的喜愛,與此同時,也面臨侵權多發(fā)、易發(fā)等問題。本案是全國首例微信小程序侵犯著作權罪案件,該案的判決體現了鼓樓法院不斷適應著作權保護的新形勢、全面準確適用知識產權刑事司法政策、加大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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