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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售“學優(yōu)樂小天才”電話手表,攀附他人商譽構成商標侵權!

發(fā)布日期:2023-04-07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小天才公司推出首款能打電話手表Y01,開創(chuàng)了電話手表新品類,隨之火遍全國。根據(jù)IDC發(fā)布的中國可穿戴銷量報告,小天才產品在電話手表類的出貨量、市場份額均一直位列業(yè)內前茅。該公司曾獲得“中國好設計獎”“全國質量誠信標桿典型企業(yè)”等多項榮譽。

       戴某黎辨稱,其僅在網(wǎng)頁上使用了“學優(yōu)樂小天才”商標,并未在商品及包裝上使用“”商標;“小天才”詞語并非小天才公司獨創(chuàng);“小天才”電話手表與被訴侵權產品的售價、做工及功能不同,不會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其并非生產者,只是中間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最后,捷客公司股東戴某黎未舉證證明其財產獨立于捷客公司財產,其應當就捷客公司注銷前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因捷客公司在本案訴訟前已經(jīng)注銷,故戴某黎應當就捷客公司注銷前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被告銷售規(guī)模、涉案商品的售價、小天才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戴某黎構成商標侵權,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3萬元。

       因此,對于商標被宣告無效前的使用行為應當考慮其特殊性,在判斷侵權以及賠償時,要結合原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與使用時的主觀狀態(tài)判斷。在原商標注冊人無攀附在先注冊商標的主觀惡意,規(guī)范使用注冊商標時,基于對該商標已獲得注冊的信賴而規(guī)范使用該商標的,不能憑此認定使用行為不合法構成侵權。但若原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或使用商標中主觀上存在惡意或“明知”的情形,則其不具有合理的信賴利益,在商標被宣告無效,在先權利人均可以就該商標宣告無效前后的使用行為主張侵權。

       法官提醒,在在先商標已經(jīng)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市場主體在后申請和使用商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避讓與他人在先權利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不得損害他人在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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