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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商場微店名雷同他人注冊商標侵權被判罰

發(fā)布日期:2023-04-17

       市民和商家可以通過微信小程序開店鋪經(jīng)營商品,但微店名應避免與他人注冊商標高度相似或雷同。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原告獲賠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5000元。

       簡要案情

      北京某公司系注冊商標“樂居”的權利人,國家商標局核定該商標服務項目系國際分類第35類,包括廣告、通過網(wǎng)站提供商業(yè)信息等。廣東海豐縣某百貨商場(以下簡稱百貨商場)在騰訊公司提供的微信平臺上注冊小程序店鋪“樂居百貨”后,使用該微店向消費者推薦、銷售日用百貨。

      北京某公司認為百貨商場在商業(yè)經(jīng)營過程中使用“樂居”商標作為微店的名稱,并且在微店上為他人提供商業(yè)服務,系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侵犯其商標權專用權,而騰訊公司作為微店的平臺方,存在幫助百貨商場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遂訴請法院判令百貨商場、騰訊公司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經(jīng)濟損失和維權合理費用。

      裁判結果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百貨商場注冊微店“樂居百貨”的行為侵害了北京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而騰訊公司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等材料后已對該微店采取了屏蔽措施,加之庭審時北京某公司撤回停止侵權訴求,綜合考慮案涉微店“樂居百貨”已被屏蔽、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百貨商場的經(jīng)營規(guī)模以及北京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產(chǎn)生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遂判決百貨商場賠償北京某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5000元,騰訊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

       店名應避免與他人注冊商標高度相似或雷同

      法官表示,百貨商場在微信小程序注冊店鋪“樂居百貨”對其銷售的日用百貨產(chǎn)品進行推廣宣傳,屬于使用了與北京某公司涉案注冊商標相似的商標標識,且與北京某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屬同類服務項目,讓公眾誤以為該服務與北京某公司存在關聯(lián)并造成混淆,故其行為侵犯了北京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而騰訊公司系微信小程序的經(jīng)營者,因北京某公司在提起本案訴訟前未將百貨商場侵權的事實通知騰訊公司,亦未舉證證實騰訊公司在知道百貨商場侵權的事實后仍存在予以協(xié)助的情況,且騰訊公司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等材料后已將該微店“樂居百貨”進行屏蔽,故騰訊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開網(wǎng)店、微店已成為日常生活中較為普遍的一種生產(chǎn)經(jīng)營模式,客觀上拓展了銷售渠道,宣傳了商家產(chǎn)品,方便買賣雙方。但商家在網(wǎng)上經(jīng)營過程中,無論是店鋪起名還是售賣商品,都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尊重知識產(chǎn)權,強化誠信為本,切不可為提高產(chǎn)品知名度而亂“搭便車”,否則極易“翻車”。來源:汕尾日報記者 鄧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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