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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車” “傍品牌” 不可取,商標侵權判決賠償

發(fā)布日期:2023-06-05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和商標銷售產品是侵權行為,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近日,防城區(qū)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原告某機械公司是商標權利人,該公司實力雄厚,是中國500強企業(yè)、中國機械工業(yè)百強企業(yè),在市場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原告在市場走訪期間,發(fā)現被告某裝載機配經營部在未經原告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在其企業(yè)名稱中使用案涉商標的字樣,被告的店鋪招牌中也含有原告企業(yè)名稱原廠配件的字樣。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容易使群眾誤以為被告經營的產品與原告生產的產品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從而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造成原告的商譽貶損及經濟損失,遂起訴至防城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案涉商標字號,并在一個月內辦理變更手續(xù)以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案件受理后,主辦法官陳飛鳳認真梳理案情,根據雙方提交證據,認定被告已構成商標侵權,遂向被告講解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幫助其理解自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并與原告進行溝通商標侵權賠償費用。經過法官耐心的釋法明理,被告意識到自身侵權行為,于開庭前主動變更企業(yè)名稱,但因商標侵權行為還是要承擔賠償責任。在法院主持調解下,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被告當場向原告賠償損失12000元,雙方握手言和。

      近年來,隨著商品品牌發(fā)展多元化,一些經營者通過攀附知名商標,以“搭便車”“傍名牌”的方式使用他人商標銷售自己的商品牟利,這不僅損害了注冊商標企業(yè)的品牌聲譽,也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企業(yè)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對商標的使用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已申請注冊的商標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應主動避讓與他人在先權利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不得損害他人在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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