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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溥儀眼鏡”訴“雍正眼鏡”商標侵權

發(fā)布日期: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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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起由香港眼鏡品牌“溥儀眼鏡”起訴武漢眼鏡品牌“雍正眼鏡”的商標侵權案引發(fā)關注。2023年5月,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所提出的行為保全禁令申請。

         行為保全是為避免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法院依申請對相關當事人的侵害或侵害之虞的行為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及時、有效保護知識產(chǎn)權的重要法律手段。近年來,行為保全措施能夠使知識產(chǎn)權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救濟,行為保全制度越來越受到知識產(chǎn)權權利人以及其他經(jīng)營者的重視。

        據(jù)原告代理律所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簡稱“天馳君泰”)微信公眾號披露,2022年6月,中雅有限公司(簡稱“中雅公司”)在武漢市發(fā)現(xiàn)兩家“雍正眼鏡”店,與其經(jīng)營的“溥儀眼鏡”店直線距離僅四公里,極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經(jīng)研判,該律所認為二者標識中文部分“溥儀眼鏡”與“雍正眼鏡”雖然從“音、形、義”方面存在一定區(qū)別,但整體考慮到“溥儀眼鏡”的知名度及“雍正眼鏡”攀附、模仿的惡意等因素,“雍正眼鏡”的使用已足以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涉嫌構(gòu)成商標侵權。

       2022年9月,天馳君泰代理中雅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提起商標民事侵權訴訟。同年12月,原告代理律所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法院立即制止“雍正眼鏡”店的商標侵權行為。

        2023年5月23日,海淀區(qū)法院舉行行為保全聽證,并當庭對中雅公司訴視思明(武漢)眼鏡有限公司、視思明(武漢)眼鏡有限公司大悅城分公司(簡稱“二被申請人”)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作出民事裁定,以禁令的形式明確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開展的商業(yè)活動中使用與中雅公司享有的第6678671號商標、第9670050號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的行為。

       海淀區(qū)法院在該行為保全裁定中指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確認二被申請人在其開設的眼鏡行及提供的驗光配鏡等服務中,使用了被訴標識“雍正眼鏡”(圖),上述服務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相同。被訴標識與涉案商標在文字字體、圖形構(gòu)圖以及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jié)構(gòu)、設計風格、視覺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且雍正與溥儀同為清代帝王,存在較強的關聯(lián)關系??紤]到涉案商標在眼鏡行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市場美譽度,二被申請人作為同行業(yè)經(jīng)營者,理應知曉涉案商標并進行合理避讓。但二被申請人未經(jīng)許可,擅自在其經(jīng)營中使用與涉案商標高度近似的被訴標識,足以引起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誤認,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屬于在相同服務中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并容易造成混淆的行為,侵害中雅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商標權的可能性極大。

        由于二被申請人與被訴標識相關的被申請行為正在實施,海淀區(qū)法院考慮到雙方在品牌定位、市場評價等方面的區(qū)別,如不停止相關被申請行為,將會對中雅公司的商譽及品牌美譽度等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且采取行為保全措施不會對二被申請人造成不當損害,亦不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另外,中雅公司提交了擔保金額為 100 萬元的保單及擔保書,符合法律規(guī)定。據(jù)此,海淀區(qū)法院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要求二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使用與申請人中雅有限公司“溥儀眼鏡”(圖)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的行為。

        7月17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查詢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網(wǎng)站公示信息注意到,中雅有限公司在“驗光配鏡”、“眼睛行”等服務領域申請注冊了多個“溥儀眼鏡”商標;而雍正眼鏡(武漢)有限公司也在相關領域申請注冊了多個“雍正眼鏡”商標,不過其中多個商標處于“撤銷/無效宣告申請審查中”狀態(tài)。(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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