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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突出使用“小米”商標并進行虛假宣傳被判商標權侵權

發(fā)布日期:2023-10-18

          案情簡介

         “小米”是大眾熟悉的國內知名品牌。基于“小米”的品牌價值和市場影響力,有網店試圖“傍”名牌,在銷售浴霸、暖風機、平板燈、涼霸商品等家用電器中頻繁使用“小米”商標。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對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米通訊公司)與被告周某某、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尋夢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周某某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周某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共同訴稱,小米科技公司享有第8228211號“小米”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9類的可視電話、手提電話等商品。小米通訊公司經小米科技公司授權,有權于2010年8月25日起在全球范圍內銷售和分銷商品時使用小米科技公司持有的所有商標。經過兩原告的宣傳和使用,上述注冊商標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兩原告發(fā)現,被告周某某在某電商平臺運營的店鋪上展示的浴霸、暖風機、平板燈、涼霸商品銷售頁面及銷售的產品中多處使用“小米”字樣;被告周某某在前述店鋪的商品宣傳中使用“小米丨生活電器專售店”“小米節(jié)能燈與市面次品燈2年電費對比”字樣以及“走進小米”二維碼指向頁面的內容系進行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

        兩原告訴至法院,認為涉案“小米”商標為馳名商標,被告周某某的前述行為系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擅自使用、銷售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商品,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周某某的虛假宣傳行為具有攀附“小米”商標及兩原告企業(yè)知名度的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尋夢公司怠于履行審查監(jiān)督義務,且為被告周某某侵權提供便利、從中牟利,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兩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致歉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判令被告尋夢公司刪除涉案鏈接。

        法院判決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小米科技公司享有的第8228211號“小米”商標經核準注冊后持續(xù)使用至今,原告及其關聯公司投入大量資金對小米品牌進行宣傳,并獲得了眾多榮譽,可以認定涉案商標在2020年已為中國境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屬于馳名商標。被告周某某在其開設的店鋪中銷售浴霸、暖風機、平板燈、涼霸四種被訴侵權商品時,在商品名稱、商品圖片、商品詳情頁面多處以及產品機身、外包裝、說明書等多處突出使用“小米”“小米家浴霸”“小米家風暖”“小米家用平板燈”“小米家用涼霸”等標識。該些標識使用了涉案“小米”商標,屬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復制、摹仿原告注冊的涉案“小米”馳名商標,不正當地利用“小米”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誤導公眾,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構成商標侵權。

       被告周某某在其店鋪視頻中顯示其系“小米|生活電器專售店”,會誤導相關公眾認為該店鋪銷售的產品來源于原告或者與原告存在關聯關系,具有攀附原告商業(yè)信譽和商品聲譽提升競爭優(yōu)勢的意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周某某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和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于涉案侵權產品已下架,兩原告對此予以確認,故對于原告主張停止侵權、刪除所有宣傳網頁的訴請已無需支持。綜上,上海知產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搜狐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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