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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具、垂釣用品商標侵權維權索賠案例

發(fā)布日期:2022-05-14

釣具、垂釣用品商標侵權維權索賠案例,律師打假怎樣合作?

案情簡介:

山東化氏魚具有限公司系一家專業(yè)從事生產銷售釣具、垂釣用品的國內知名企業(yè),其關聯企業(yè)打造的“化氏”等品牌,在全國范圍行業(yè)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20年10月,其發(fā)現王某在其拼多多店鋪(x孚釣具)上有大量的侵權產品在銷售,遂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并訴至蘭山法院。

王某辯稱,其注冊使用的“比氏”商標,與“化氏”商標是兩個不同的品牌。商標在讀音、字體、筆畫、含義均無相似之處。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被控侵權商品鏈接使用的圖片上多處使用“化氏”字樣,商品實物上使用的“比氏”商標與原告商標構成字形上的相似,且被控侵權產品為釣具,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產品為同一類,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以普通消費者的注意程度,很容易將二者混淆。

被告雖提交證據證實其使用的系“比氏”商標,但該商標注冊時間明顯晚于原告商標,具有攀附原告商標商譽的情節(jié)。被告未經原告授權許可擅自使用原告商標作為網店宣傳,并銷售侵害原告注冊商品專用權的產品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王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山東化氏魚具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8 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近似商標的認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本案中,被告王某雖辯稱其使用的“比氏”商標與原告“化氏”商標不構成近似,但是被控侵權商品鏈接使用的圖片上多處使用“化氏”字樣,商品實物上使用的“比氏”商標與原告商標構成字形上的相似,足以構成混淆,且該商標注冊時間明顯晚于原告商標,具有攀附原告商標商譽的情節(jié),系商標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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