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鯊商標侵權版權維權品牌打假第三方機構公司

牛鯊律師平臺

日方無印良品被判商標侵權,如何打假維權索賠?

發(fā)布日期:2022-07-14

日方無印良品被判商標侵權,律師打假怎樣合作?

2016年,日本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以下簡稱良品計畫)及其經(jīng)銷商無印良品(上海)商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無印良品)因在24類棉織品、毛巾等品類上使用 “無印良品”商標,被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無印良品)告上法庭。

而“無印良品MUJI” 是1980年創(chuàng)始于日本的品牌,本意為“沒有標簽的優(yōu)質商品”,被稱為以無標簽、注重價值和無修飾的理念,詮釋了時代精神。良品計畫從1999年就開始向中國商標局申請“無印良品”系列商標,申請的商標類別主要包括第3、9、16、20、21、25、26、35和41類,唯獨在第24類“毛巾、浴巾、枕巾、床單、被罩”等紡織品和床上用品上未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無印良品”商標。這也是導致此后訴訟的關鍵所在。

此前,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發(fā)現(xiàn)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生產(chǎn)、銷售的抹布、面巾、浴巾、浴室用腳墊等商品上使用了“無印良品”“無印良品”,侵犯了其對涉案商標享有的權利,遂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二被告共同辯稱,其在浴室用腳墊商品上有注冊商標,在該商品上使用“無印良品”“無印良品”系使用己方注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此外, 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是簡體字“無印良品”,而其使用的是繁體的“無印良品”,且為其首創(chuàng),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與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的涉案商標“無印良品”相比, 僅存在“無”和“無”的差異以及有無“MUJI”的差異,故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此外,二者同時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另查明,良品計畫在第20、21、27類商品上擁有“無印良品”注冊商標,但上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均不涉及被控侵權商品,不能成為合理抗辯事由。

因此, 被告在浴巾、面巾、浴室用腳墊等被控侵權商品及商品包裝上和商品宣傳推廣中使用與涉案商標相近似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標識, 侵犯了原告對涉案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關于民事責任的承擔:


鑒于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并對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市場聲譽產(chǎn)生影響,故本院對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關于要求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相關范圍內(nèi)消除影響的請求予以支持。鑒于被控侵權行為發(fā)生在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實體門店及天貓網(wǎng)店,故由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上述被控侵權行為發(fā)生的范圍內(nèi)發(fā)表聲明足以消除影響,對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關于要求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經(jīng)濟日報、鳳凰網(wǎng)等媒體發(fā)布聲明的請求,不予支持。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muji.tmall.com)和中國大陸的實體門店發(fā)表為期三十天的聲明,消除侵權影響;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賠償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五十萬元,合理支出人民幣十二萬六千四百七十六元,共計人民幣六十二萬六千四百七十六元;四、駁回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隨后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北京高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認定商品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渡虡俗杂蒙唐泛头諊H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的參考。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具有特定聯(lián)系。 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聯(lián)程度,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

本案中,棉田公司為涉案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系棉田公司認可的涉案商標排他使用被許可人,涉案商標處于有效狀態(tài),他人未經(jīng)許可不得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一審訴訟中已明確表示認可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為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委托制造商、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為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銷售商,二者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無印良品MUJI羊毛可洗床褥、無印良品MUJI棉天竺床罩等商品頁面的顯著位置標注“無印良品MUJI”字樣,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腈綸毛毯/D、麻平織床罩/D、麻平織床罩/Q等商品的顯著位置標注“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字樣,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 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

本案中,標有“無印良品”標志的腈綸毛毯、麻平織床罩等商品及標有“無印良品MUJI”標志的羊毛可洗床褥、棉天竺床罩等商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毛毯、床罩、褥子等商品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同屬2406類似群組, 二者在生產(chǎn)部門、產(chǎn)品原料、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高度重疊,已分別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

涉案商標為中文“無印良品”,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標志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標,二者在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標志與涉案商標僅在第一個漢字上有繁簡體區(qū)別,二者在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上使用的“MUJI無印良品”標志完整包含“無印良品”且與涉案商標 僅存在第一個漢字的繁簡體差異。“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標志與涉案商標若共同使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相關消費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進行隔離觀察時,容易認為使用上述商標的商品是同一企業(yè)的系列商標或存在其他關聯(lián),從而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

綜上所述,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上訴請求及其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日方無印良品被判商標侵權,律師打假怎樣合作?


商標權利人、品牌廠商發(fā)現(xiàn)侵權,法院起訴索賠時,一般會外包給知識產(chǎn)權商業(yè)維權(品牌打假機構)公司,尤其承擔全部費用(律師費,車費,公證費等所有費用),采用法院判決侵權賠償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標權利人,自己沒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權賠償金分成的收入。


13372511290

1781408667

浙公網(wǎng)安備 330110020151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