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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糾紛打假索賠

發(fā)布日期:2022-07-21

個體經營的網(wǎng)購店鋪著作權侵權,律師打假怎樣合作?

案情介紹:

2021年5月21日,某公司在劉某經營的“某某百貨優(yōu)品店”中購買了價值17.90元小風箏一件。2021年5月27日,對上述商品快遞進行了公證收貨、拆包、拍照和封存。上述涉案商品上所印制的圖案與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的美術作品完全一致。某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 000.00元。
經查明,劉某于2021年5月22日在淘寶商店“某某玩具城”購買價值13.41元小風箏一件發(fā)貨給某公司。此筆交易劉某獲利4.49元。案件受理前,劉某店鋪已經停止經營。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劉某未經許可,在其開設的網(wǎng)店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行為,屬于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復制件的行為,侵害了某公司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的發(fā)行權。

關于賠償損失的具體數(shù)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shù)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jié)綜合確定”,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之規(guī)定,因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因涉案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也未能舉證證明劉某的侵權獲利。

考慮到劉某作為個體經營的網(wǎng)購店鋪,主觀過錯程度較小,雖利用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為自己爭取客源、拓寬銷量,但其本身銷售產品為玩具,價格較低,并不因使用上述侵犯某公司著作權的美術產品,過多增加產品售價,且銷售數(shù)額過低,獲利微乎其微。故根據(jù)涉案美術作品的知名度、劉某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方式、侵權情節(jié)、涉案侵權商品的價格、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影響等因素,酌情確定包括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在內的賠償數(shù)額為1 500.00元。

典型意義:

個體經營的網(wǎng)購店鋪,所銷售的商品上印制的圖案是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而且又不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其所銷售的商品來源合法,導致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行為及賠償損失的責任。本案中,劉某在其網(wǎng)店上銷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著作權??紤]到劉某雖利用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為自己爭取客源、拓寬銷量,但其本身銷售產品為玩具,價格較低,并不因使用侵犯某公司著作權的美術產品,過多增加產品售價,且銷售數(shù)額過低,獲利微乎其微,僅為9.98元。法院綜合劉某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方式、侵權情節(jié)、涉案侵權商品的價格、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影響等因素作出相對賠償額較低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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