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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版權侵權,網絡平臺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發(fā)布日期:2022-12-06

        版權侵權糾紛中,網絡平臺應承擔怎樣的責任?版權打假律師怎樣合作?

        無論文字作品、圖片作品還是視頻作品,在網絡版權糾紛中,網絡平臺應承擔怎樣的責任,一直存在爭議,引發(fā)業(yè)界探討。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崔國斌看來,網絡服務提供商侵權責任成立的前提是其明知或應知用戶實施了侵權行為且為其提供幫助,平臺或者網絡服務商應被視為“通道”而非直接侵權者,在我國立法未改變之前,這依舊是主流規(guī)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的標準。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要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責任,落實到程序法上就是要由原告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過錯的存在。這一舉證責任要求原告說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或本應采取何種注意,從而網絡服務提供者有機會根據合理注意的一般標準對原告主張進行反駁和舉證。

   進一步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對平臺版權的注意義務問題上,如果權利人僅僅在訴訟中提出網絡服務提供商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或者僅僅宏觀地要求其采取有效的措施,則沒有盡到舉證的責任。無論依據民法典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如果權利人發(fā)送一個籠統(tǒng)的通知,簡單地要求刪除某件作品,卻要平臺自己尋找侵權內容所在位置,通常屬于過高的不合理的要求。

   “在技術進步同時,制度在沒有做出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還是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來適用。同時,數字平臺更多的是數據的傳播者,應更加關注直接侵權人的責任?!痹诰W絡侵權糾紛中,平臺是否具有過濾義務,應該建立怎樣的過濾機制等,存在很大的爭議,特別是在長短視頻版權爭議中,這更是焦點性問題。

   “是否應當賦予網絡服務商過濾義務,取決于內容過濾技術的發(fā)展狀況?,F(xiàn)有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基于關鍵詞的版權過濾義務,且直接人工審查的成本對于企業(yè)和社會過高。”崔國斌表示,在現(xiàn)有技術條件下,版權人通過侵權通知指明具體侵權內容后,要求服務商采取合理措施過濾該具體內容以避免該內容再次出現(xiàn),可能是合理的。同時,內容服務存儲與發(fā)布服務商的使命并非只是內容的存儲,更多是努力幫助用戶發(fā)布、分發(fā)內容。努力幫助用戶提升瀏覽量并從中獲益,是網絡服務商天然的需求,應當被鼓勵。

     對于平臺間接侵權責任能否直接適用著作權法懲罰性賠償條款,這要綜合考慮數字平臺版權侵權責任的特殊性,因為版權人可以要求數字平臺經營者承擔責任,但平臺難以要求網絡用戶承擔責任,且數字平臺具有公共服務性的特點,因此對待數字平臺不應過于苛責。對于數字平臺適用懲罰性賠償,李艷提出了兩點建議:在這類案件中,針對懲罰性賠償要求,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懲罰性賠償的目的和適用原則,以及數字平臺的特殊性,不宜直接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在適用酌定賠償和法定賠償時,以補償權利人的損失為原則,防止變相實行懲罰性賠償?!皯土P性賠償規(guī)則的適用以故意或者惡意為前提,由此促進文化產業(yè)和技術產業(yè)的良性有序發(fā)展。

      全球數字化進程不斷加速推進的當下,各界正在積極探索完善數字版權保護。重視版權治理和市場平臺的構建,實現(xiàn)各方利益平衡,方能推動數字經濟高速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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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字版權侵權,律師打假怎樣合作?

       數字版權權利人、版權作者發(fā)現(xiàn)侵權,法院起訴索賠時,一般會外包給知識產權商業(yè)維權(品牌打假機構)公司,尤其承擔全部費用(律師費,車費,公證費等所有費用),采用法院判決侵權賠償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標權利人,自己沒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權賠償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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