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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電動車車身塑件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發(fā)布日期:2023-02-04

       涉電動車車身塑件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律師打假怎樣合作?

       ★案情介紹★

       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蘇愛瑪車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愛瑪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錫山區(qū)查橋大友車輛配件商行(簡稱大友商行)

       愛瑪公司是涉案的“電動車(雪豹)”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經調查,愛瑪公司發(fā)現(xiàn)大友商行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的電動車車身外殼塑件,與涉案專利相應車身外殼塑件構成近似,遂委托超成律所從大友商行公證購買該塑件產品,同時取得印有標注為“雪豹”電動車整車照片的宣傳冊,以及標注所購物品為“雪豹”塑件的收據(jù),并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僅認定大友商行構成許諾銷售,賠償原告1萬元,并未支持愛瑪公司有關大友商行構成直接侵權及間接侵權的主張。愛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遂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愛瑪公司重點主張大友商行提供電動車車身塑件的行為構成幫助侵權。為了證明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以及大友商行實施了幫助侵權行為,愛瑪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補充證據(jù)包括:另案生效判決書、第三人證人證言,以及涉案專利產品的知名度證據(jù)等。

      江蘇高院二審認定大友商行構成幫助侵權,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大友商行賠償愛瑪公司15萬元。

      ★裁判要旨★

      在被告為電動車主要車身塑件提供商,被訴侵權產品為電動車主要車身塑件的情況下,法院認為被告明知相關塑件組裝后會侵害涉案電動車整車外觀設計專利權,仍宣傳并銷售相關塑件,構成幫助侵權。

      典型意義

      一般來說,電動車產品的設計特征主要集中在車身外殼塑件上,侵權電動車塑件提供商作為實施侵權行為的源頭,是專利權人想要重點打擊的對象。但因電動車塑件提供商提供的塑件產品往往缺少部分配件,而專利權人在取證過程中很難證明電動車塑件提供商的下游因其提供電動車塑件而實施了直接侵權行為,因此單獨針對電動車塑件提供商維權的難度較大。

      針對電動車車身塑件提供商的維權案件,專利權人可以從多角度論證其構成專利侵權,避免單一論證思路導致維權失敗。本案中,針對大友商行提供電動車車身外殼塑件的行為,愛瑪公司從不同角度論證大友商行構成專利侵權。首先,主張大友商行構成許諾銷售。愛瑪公司主張大友商行提供的宣傳冊上印有與涉案專利近似的雪豹電動車照片,構成許諾銷售。其次,主張大友商行構成直接侵權。愛瑪公司主張大友商行提供的電動車車身外殼塑件為涉案專利電動車的主要設計特征,雖然缺少座鞍、車輪等通用配件,也可以直接與涉案專利進行比對,構成直接侵權。第三,主張大友商行構成幫助侵權。愛瑪公司主張大友商行明知相關配件組裝后會侵害愛瑪公司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仍宣傳并銷售相關配件,構成幫助侵權行為。其中,第一項主張得到了一審判決的支持 ;第三項主張得到二審判決的支持。

      本案二審法院通過綜合考量在先生效判決、證人證言等證據(jù),最終認定電動車車身塑件提供商提供車身塑件的行為構成幫助侵權,實現(xiàn)從源頭打擊專利侵權行為,維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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