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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空氣凈化設備”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發(fā)布日期:2023-02-09

      ★裁判要旨★

      被控侵權產品的專用部件技術雖然可用于其他用途,但在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中具有關鍵、不可或缺的作用,故法院認定該專用部件無其他“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從而對侵害專利權的幫助侵權行為作出認定。

      ★案情介紹★

      上訴人(原審被告):南京宇潔環(huán)境系統(tǒng)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宇潔公司)、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簡稱航天通信北京分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達爾文技術國際有限公司(簡稱達爾文公司)

      達爾文公司是專利名稱為“空氣凈化設備”的發(fā)明專利權人,該專利主要用于防霧霾的空氣凈化裝置,于2007年12月26日獲得授權。達爾文公司發(fā)現,航天通信北京分公司自2014年11月起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害達爾文公司涉案發(fā)明專利權的“J·inG悟凈高效立式空氣凈化器”。宇潔公司向航天通信北京分公司提供、出售專用于實施涉案專利的靜電沉降濾網。2012年,達爾文公司曾經針對宇潔公司未經許可生產用于幫助侵犯涉案專利權的靜電沉降濾網行為發(fā)送過律師函。達爾文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15、18-21、24-27的保護范圍,航天通信北京分公司及宇潔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侵權,其提出被控侵權產品采用現有技術的抗辯不能成立。航天通信公司北京分公司制造、銷售了侵犯達爾文公司專利權的涉案被控侵權產品,宇潔公司提供了其中的蜂巢凝并濾網。被控侵權產品中的蜂巢凝并濾網雖可用于空調,但其具有與涉案空氣凈化器產品相適配的尺寸,且僅僅當其使用在實施涉案專利產品中時,才能實現其顆粒沉積作用。因此,蜂巢凝并濾網屬于實施涉案專利的專用產品,不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宇潔公司知曉涉案專利的存在,其明知蜂巢凝并濾網系用于實施涉案專利的專用部件,仍然向航天通信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其作為幫助侵權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因此,宇潔公司對航天通信北京分公司的侵權行為實施了幫助,構成共同侵權。綜上,法院一審判決 :二被告停止侵權,連帶賠償達爾文公司經濟損失35萬元及合理開支15萬元。

      宇潔公司、航天通信北京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為專利侵權糾紛中認定幫助侵權的典型案例,既涉及技術用途的分析,也涉及幫助者主觀意圖的判斷。本案判決結合被控侵權產品的主要功能以及實現目的,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的專用部件技術雖然可用于空調過濾,但在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中具有關鍵、不可或缺的作用??紤]幫助者的主觀故意明顯,進而認定其提供的專用部件無其他“實質性非侵權用途”。

      司法認定不能限制技術發(fā)展,但也要防止以技術中立為名掩蓋侵權之實。該案對訴訟中“實質性非侵權用途”的認定規(guī)則具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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