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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認定標準,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發(fā)布日期: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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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書法字帖中的書法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中的書法作品,其認定難點在于如何把握系爭書法是否達到一定審美標準。鑒于中文書法存在書寫結構固定以及書體與字體屬于兩個不同概念等特點,對于其審美標準的認定不宜過高,只要系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且與常見的印刷字體或者他人書法字體存在明顯區(qū)別即可以認定構成書法作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案情介紹】

  張某系中國硬筆書法家協(xié)會會員,其以“張法”為筆名,于2013年10月出版了《神筆練字小學生楷書基礎篇》(下稱《神》書,該書為系列圖書的一本,全套價格為398元),主要內容為各種筆畫及常用詞的寫法;于2014年8月出版了《神宮格小學生同步練字教程》(下稱《小學生》系列圖書),主要內容系根據小學生人教版課文提供相應漢字書法的一課一練(每年級分上、下兩本,每本價格為15元)。上述圖書的內容均包括對神宮練字格及其好處的介紹、寫字姿勢的介紹、基本筆畫的寫法及介紹。張某將上述圖書所享有的著作權以排他許可的方式授權給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華章世紀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下稱華章公司),并主要由華章公司進行經營和推廣,張某亦以個人名義經營。

  2015年12月18日的《語言文字報》對張某進行了報道,標題為“十年磨一劍 破譯漢字書寫密碼——本報專訪青年書法教育家、神筆易練字教育機構創(chuàng)始人張法”。根據新浪網教育頻道的報道,“張法”被選為“2015中國杰出貢獻教育人物”,其在訪談中介紹了“神筆易練字”機構及“神筆4S練字法”。

  “最美中國字”網站由廈門字強不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字強不息公司)經營。該網站提供字帖套裝《小明的初練》的銷售,價格為每套298元。張某、華章公司以公證的方式購買了3套《小明的初練》,支付894元。該商品由一套練字帖、兩本練字格、《寫字的秘密》等3本小冊子及其他多個配件組成。

  張某、華章公司將《小明的初練》練字套裝的相應內容與《神》書、《小學生》系列圖書進行比對后,發(fā)現有以下相同之處:一是將張某、華章公司的“神宮練字格”變?yōu)椤耙环N神奇的練字格”,但對練字格的配圖及介紹基本相同,僅個別文字做了變化,如將“左邊線與右邊線的距離”變?yōu)椤白笥疫吘€距離”;二是將張某、華章公司書中“用神宮格練字的好處”變?yōu)椤坝谜指窬氉值暮锰帯?,但具體文字介紹及相應的書法示范均相同;三是書寫姿勢的介紹、正姿口訣、正確與錯誤坐姿的配圖(5張圖片)、正確與錯誤握筆姿勢的介紹及配圖(5張圖片)、握筆口訣、運筆口訣及正確運筆姿勢的介紹相同;四是漢字基本筆畫的寫法中,筆畫八句箴言、32個基本筆畫的寫法及口訣相同;五是單個漢字書法均系在前述練字格中書寫,有215個漢字的寫法相同。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華章公司主張的“神筆體”漢字書法,系在較小的四方格內書寫的較為工整的漢字,從其筆畫與結構特征上看,與公有領域的楷書極為相似,《神》書的標題中亦稱其系“小學生楷書基礎篇”。雖然張某就其“神筆體”中的單字經過了一定的設計,付出了一定的勞動,該“神筆體”漢字與其他人以楷書這一字體書寫的同一漢字在線條及結構上會有一定區(qū)別,但其并不具有明顯區(qū)別于公有領域字體的顯著特征,難以構成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美術作品。因此,對張某、華章公司認為其相應漢字書法構成美術作品的主張,一審法院未予采納。

  二審法院認為,漢字書法能否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可以從兩個方面對其獨創(chuàng)性予以考量,一方面,系爭漢字書法是否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即除去固定的書寫結構,漢字在筆畫間架結構的搭配、線條粗細、彎度轉折等方面能否體現出不同于公有領域通用字形的視覺審美;另一方面,系爭漢字書法是否是書寫者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在該案中,系爭圖書中的“神筆體”書法(215個漢字)是張某獨立創(chuàng)作書寫完成的,與市面上其他硬筆書法字帖中的楷書字體或者辦公軟件字庫中的楷體字體相比,存在明顯的區(qū)別,字形整體具有勁健挺拔、瘦硬嚴謹的獨特外觀,具有一定的美感。因此,二審法院認為,系爭“神筆體”書法作品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構成美術作品,應當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法官評析】

  關于書法字帖中的書法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中的書法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據此,漢字書法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必須判斷其是否屬于具有一定審美意義的藝術作品,法院認為可以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對其獨創(chuàng)性予以考量:從客觀方面看,由于漢字書法作品在書寫結構、筆畫方面受到限制,因此其創(chuàng)作空間主要體現在筆畫間架結構的搭配、線條粗細、彎度轉折等方面,即除去固定的書寫結構,漢字能否體現出不同于公有領域通用字形的視覺審美,同時也要注意到字體與書體的區(qū)別,書寫同樣的楷體字體,不同的書法家可以創(chuàng)作出不同的書法作品(書體),即書體是可以體現作者個性的,不能因為字體均是楷體而忽視書體的區(qū)別;從主觀方面看,要注意系爭漢字書法是否是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在該案中,系爭神筆體漢字均由原告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原告也提供了相關的證據,以證明“神筆體”書法與其他書法家的書法字帖之間存在區(qū)別,具有一定的獨特性和美感,而被告在庭審中也確認其系直接復制系爭書法作品。

   據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事實上已經注意到了“張某就其‘神筆體’中的單字經過了一定的設計,付出了一定的勞動,該‘神筆體’漢字與其他人以楷書這一字體書寫的同一漢字在線條及結構上會有一定區(qū)別”這一事實,但由于對獨創(chuàng)性標準把握過嚴,造成法律認定上的錯誤,二審法院對此予以了糾正,最終認定字強不息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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