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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高仿品牌手表牟利,七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刑

發(fā)布日期:2023-05-09

      鎮(zhèn)江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涉案金額達960萬余元的假冒注冊商標案,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蔡某甲等7名被告人四年二個月至二年五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被宣告緩刑,同時處以70萬元至6萬元不等的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5月期間,被告人蔡某甲伙同被告人蔡某乙等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廣東等地進行高仿手表的組裝和銷售,非法經營數(shù)額達960萬余元。其中,蔡某甲向被告人蔡某丙購買手表機芯,蔡某乙委托被告人韓某某組裝假冒“勞力士”“卡地亞”“歐米茄”“浪琴”等品牌手表。

  在此期間,被告人朱某某、張某某、蔡某君3人受蔡某甲和蔡某乙的委托,自2018年起在自己經營的公司、加工廠、手表廠內生產假冒“勞力士”“浪琴”等品牌手表的表殼、表圈、底蓋、自動陀、軸承、墊片等配件,生產后銷售給蔡某甲、蔡某乙二人,金額分別達到134萬余元、132萬余元、65萬余元。

  鎮(zhèn)江經濟開發(fā)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蔡某甲等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予懲處。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商標凝聚著商標權利人長期經營積累的信譽,象征著品牌商品的服務和質量。消費者也是通過商標辨識、選擇商品或服務。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yè)秘密等均屬于侵犯知識產權,國家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假售假的不法行為,鼓勵和保護創(chuàng)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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