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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龍角散”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

發(fā)布日期:2023-05-22

       近日,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chǎn)法院)審結上訴人杭州禾璽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璽公司)與被上訴人株式會社龍角散、福建省晉江市真口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真口味公司)、原審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航頭鎮(zhèn)道忠便利店(以下簡稱道忠便利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株式會社龍角散于1928年成立于日本,是一家專注于咽喉的制藥公司,主要產(chǎn)品包括咽喉藥、咽喉糖等。同時“龍角散”也是日本家喻戶曉的家庭藥品牌。1997年8月28日,株式會社龍角散在我國經(jīng)核準注冊第1090265號“1090265”和第1090266號“1090266”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30類糖、糖果等。株式會社龍角散的龍角散草本潤喉糖系列商品于2011年推出,最初通過海外采購、境外代購等方式進入我國,之后在天貓、京東等電子商務平臺均有線上銷售。

       株式會社龍角散訴稱,道忠便利店未經(jīng)授權,銷售帶有與其商標近似的“龍の散”標識的糖果并在商品標簽、購物小票上使用“龍角散”商標。禾璽公司、真口味公司未經(jīng)授權,生產(chǎn)、銷售了上述糖果,均構成商標侵權。道忠便利店、禾璽公司、真口味公司未經(jīng)許可擅自使用與株式會社龍角散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高度近似的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株式會社龍角散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道忠便利店、禾璽公司、真口味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50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道忠便利店辯稱,其在商品標簽和購物小票上使用“龍角散”商標系員工誤認所致。涉案商品僅銷售幾袋,浦東新區(qū)知識產(chǎn)權局也已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商品已全部下架。

      禾璽公司辯稱,株式會社龍角散的“龍角散”潤喉糖占市場份額較小,也無證據(jù)證明“龍角散”在我國具有較高知名度。禾璽公司委托真口味公司生產(chǎn)被訴侵權潤喉糖時外包裝有外觀設計專利,使用的“龍の散”標識也申請過商標。其銷售行為持續(xù)時間短,并未獲利。

      真口味公司未作答辯。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訴侵權“龍の散”潤喉糖與株式會社龍角散的“1090265”和“1090266”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龍の散”標識亦與該兩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禾璽公司與真口味公司共同生產(chǎn)、銷售該潤喉糖,構成商標侵權。道忠便利店銷售該侵權商品、在標簽和購物小票上使用“龍角散”商標,亦構成商標侵權。株式會社龍角散的龍角散草本潤喉糖系列商品的裝潢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被訴侵權“龍の散”潤喉糖的裝潢與其在整體結構布局、顏色選擇和搭配、文字大小、字體和內(nèi)容等方面均相同或相似,以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判斷,兩者的裝潢構成近似,容易使消費者對兩者產(chǎn)生混淆,或者認為兩者具有關聯(lián)性。禾璽公司和真口味公司生產(chǎn)、銷售“龍の散”潤喉糖的行為,屬于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近似的裝潢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禾璽公司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公告日期為2018年5月11日。而在案證據(jù)顯示,2018年1月至2月,禾璽公司就已經(jīng)向真口味公司支付貨款,并由真口味公司生產(chǎn)被訴侵權商品,此時禾璽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尚未生效,故一審法院對禾璽公司“‘龍の散’”糖果有外觀設計專利”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判決禾璽公司和真口味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株式會社龍角散經(jīng)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道忠便利店賠償株式會社龍角散經(jīng)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2,500元。

      禾璽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過高等為由,向上海知產(chǎn)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知產(chǎn)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株式會社龍角散主張權利的“1090265”“1090266”商標均于1997年在我國核準注冊,其于2011年推出“龍角散”草本潤喉糖系列商品,該商品最初通過海外采購、境外代購等方式進入我國,之后在天貓、京東等電子商務平臺均有線上銷售。至遲自2015年12月21日起,我國的網(wǎng)絡平臺和全國各地的新聞媒體開始出現(xiàn)針對該商品的宣傳推廣。因此,株式會社龍角散的潤喉糖商品在2018年上訴人生產(chǎn)、銷售被訴侵權商品前在我國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禾璽公司作為與株式會社龍角散同行業(yè)的經(jīng)營者,應當知曉株式會社龍角散擁有較高知名度的涉案商標和潤喉糖商品的裝潢。禾璽公司在申請商標注冊和設計商品裝潢時不但未予以合理避讓,反而將與株式會社龍角散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申請商標注冊,將與潤喉糖商品裝潢近似的裝潢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并在上述商標未予核準注冊和外觀設計專利未予授權公告之前即開始使用相關標識和商品裝潢生產(chǎn)侵權商品,具有攀附株式會社龍角散涉案商標和商品裝潢知名度的主觀故意。本案侵權商品在線上和線下多地進行銷售,禾璽公司雖稱其銷售的侵權商品數(shù)量較少且行業(yè)利潤率較低,但并未就此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株式會社“龍角散”商品的知名度較高,禾璽公司、真口味公司具有一定的主觀故意,該兩公司所實施的侵權行為及后果,以及權利人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并無不當。綜上,上海知產(chǎn)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通訊員:吳盈喆 許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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