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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注“周立波姓名拼音”網(wǎng)絡域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發(fā)布日期:2023-06-06

       岳彤宇訴周立波網(wǎng)絡域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1號民事判決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滬高民三(知)終字第5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

       2007年10月,岳彤宇以Hong Yishen的名義注冊了zhoulibo.com域名。在注冊涉案域名以后至涉案域名產(chǎn)生爭議的四年期間,岳彤宇僅對使用涉案域名的網(wǎng)站進行了兩次文件更新,其中第二次更新時間“2011年11月2日”系在周立波向亞洲域名中心提出投訴之后,而2011年5月10日使用涉案域名的網(wǎng)站顯示的是出售涉案域名的信息,其中載有“我們認為海派清口表演者周立波先生與其他愿意購買及使用此域名的人士相比,可能具有更高的知名度,并且我們也很喜歡他的表演,我們很樂意這個域名可以由周先生來購買和使用”等表述。2011年9月,海派清口創(chuàng)始人、著名滑稽演員周立波以其對拼音“zhoulibo”享有合法民事權益,涉案域名的核心部分“zhoulibo”與周立波姓名的拼音相同,且岳彤宇對涉案域名既不享有合法權益,又高價轉讓涉案域名,其注冊、使用涉案域名具有明顯惡意等為由,向亞洲域名中心提出投訴,要求將涉案域名轉移給周立波所有。2011年12月7日,亞洲域名中心裁決將涉案域名轉移給周立波。2011年12月16日,岳彤宇不服訴至法院。

     【審判】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岳彤宇注冊、使用zhoulibo.com域名具有明顯惡意,其注冊、使用涉案域名的行為屬于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判決駁回原告岳彤宇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將名人姓名拼音搶注為網(wǎng)絡域名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近年來,名人姓名因為其背后隱含的巨大商業(yè)利益而頻頻成為被搶注的對象。本案判決表明,將名人姓名的拼音搶注為網(wǎng)絡域名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本案判決有助于遏制各種將名人姓名搶注為網(wǎng)絡域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助于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有助于營造誠信的網(wǎng)絡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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