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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兩起侵害“現代”商標權糾紛案件

發(fā)布日期:2023-06-19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兩起侵害“現代”商標權糾紛上訴案件。

       浙江現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系“現代”商標的權利人。2019年,其發(fā)現廣東家佳樂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佳樂公司)、廣東歐情電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情公司)在電商購物平臺開設的店鋪內銷售產品時使用的商品鏈接、商品詳情中含有“HYUNDAI/現代”字樣,認為構成商標侵權,訴至法院。一審法院以侵犯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在兩案中判決家佳樂公司、歐情公司分別賠償10.7萬元、25.8萬元。

       判決后,家佳樂公司、歐情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上海知產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家佳樂公司、歐情公司雖然享有“HYUNDAI”商標的合法授權,且“HYUNDAI”與“現代”存在一定關聯(lián)關系,但市場經營主體在將外文翻譯成中文進行商標性使用時,應當對在先獲得注冊的中文商標予以尊重及合理避讓,避免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造成混淆,故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將外文商標與其中文譯文組合進行商標性使用時,應對中國消費者更易于識別的中文譯文部分施以較高的注意義務并進行合理避讓。否則,不僅可能導致相關主體的混淆誤認,增加消費者的區(qū)分成本,侵害在先商標的合法權益,而且也不利于厘清不同主體商標間的權利邊界。上海知產法院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從中國境內一般消費者的通常認識出發(fā),劃分外文商標譯文與中文商標之間的權利邊界,明確外文商標譯文使用時的尊重及合理避讓義務,對于類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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