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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商標侵權案、“拉菲特”侵犯“拉菲”商標權

發(fā)布日期:2023-09-07

      “拉菲特”侵犯“拉菲”商標權

       ——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訴上海保醇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是世界聞名的葡萄酒制造商。1997年10月,其在葡萄酒商品上的“LAFITE”商標在中國獲準注冊。2015年5月,該酒莊發(fā)現(xiàn)被告保醇公司在進口、銷售原告所產(chǎn)葡萄酒的同時,自2011年起持續(xù)進口、銷售帶有“CHATEAU MORON LAFITTE”“拉菲特莊園”標識的葡萄酒,并由被告保正公司負責物流和倉儲。原告認為,該葡萄酒酒瓶瓶貼正標上使用的“CHATEAU MORON LAFITTE”標識與“LAFITE”商標構成近似;酒瓶瓶貼背標上使用的“拉菲特莊園”標識中的“拉菲特”,與中國消費者廣為知曉的“LAFITE”商標的音譯“拉菲”構成近似。鑒于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拉菲”還未被核準注冊,故“拉菲”應被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保醇公司、保正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因此,原告訴請認定“拉菲”為未注冊馳名商標,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認為,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的時間早于原告取得“拉菲”商標專用權的時間,故有必要對當時“拉菲”是否屬于未注冊馳名商標予以認定。根據(jù)本案相關事實,足以證明我國相關公眾通常以“拉菲”指代“LAFITE”商標,“拉菲”已與“LAFITE”商標之間形成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前“拉菲”可以被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被訴侵權葡萄酒酒瓶瓶貼正標上突出使用的“MORON LAFITTE”標識侵犯“LAFITE”注冊商標專用權,酒瓶瓶貼背標上使用的“拉菲特”標識侵犯了未注冊馳名商標“拉菲”的商標權利。保醇公司進口并銷售侵權葡萄酒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保正公司明知保醇公司進口并銷售侵權葡萄酒的事實,仍為其提供物流、倉儲等便利條件,構成幫助侵權。遂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共同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0萬元。一審判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主要涉及對未注冊馳名商標認定必要性的判斷、認定標準,以及未注冊馳名商標受侵害時是否可以獲得賠償?shù)葐栴}。本案判決明確了侵權行為發(fā)生時尚未被核準注冊的商標,訴訟過程中被核準注冊,對侵權行為發(fā)生時該商標是否屬于未注冊馳名商標,仍有認定的必要。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雖未規(guī)定未注冊馳名商標受侵害時可以獲得賠償,但使用未注冊馳名商標必然占用了權利人的商譽,仍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裁判對于司法實踐中未注冊馳名商標侵權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和借鑒意義。同時,本案的處理也有利于規(guī)范我國進口葡萄酒市場,引導葡萄酒進口企業(yè)的誠信經(jīng)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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