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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某洲、馬某華等八人假冒蘋果注冊商標侵權罪案

發(fā)布日期:2023-09-16

       羅某洲、馬某華等八人假冒注冊商標罪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3刑終514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AIRPODS”“AIRPODS PRO”商標權人為蘋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耳機等。被告人羅某洲、馬某華等生產(chǎn)假冒蘋果公司注冊商標的藍牙耳機對外銷售牟利。涉案藍牙耳機及包裝無論是否印有蘋果公司注冊商標,經(jīng)藍牙連接蘋果手機后均彈窗顯示 “Airpods”或“Airpods Pro”。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羅某洲等人有期徒刑二至六年及罰金。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另查明,本案已銷售侵權耳機金額應調(diào)整認定為22106296.08元。二審法院認為,假冒注冊商標犯罪中“使用”不限于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等有形載體中,只要是在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就屬于商標性使用。


       藍牙耳機的消費者通過藍牙配對建鏈尋找設備,對藍牙耳機產(chǎn)品來源的識別主要通過設備查找正確的配對項實現(xiàn)藍牙耳機功能。被告人生產(chǎn)的侵權藍牙耳機連接手機終端配對激活過程中,在蘋果手機彈窗向消費者展示“Airpods”“Airpods Pro”商標,使消費者誤認為其使用的產(chǎn)品是蘋果公司制造,造成對產(chǎn)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數(shù)字經(jīng)濟環(huán)境下利用物聯(lián)網(wǎng)技術實施新形態(tài)商標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把握商標犯罪行為的實質(zhì),正確界定商標使用行為,有力打擊了利用新技術侵犯知識產(chǎn)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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