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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公司與王某、深圳某好玩陷入侵害著作權糾紛

發(fā)布日期:2023-10-24

         原告所思公司系游戲《Party Animals》(中文名:《動物派對》)游戲的開發(fā)者。

         被告王某系涉案侵權微信小程序《動物大派對》(后改名為《動物來格斗》)游戲的賬號運營/注冊主體。

         被告游點好玩公司系被控微信小程序《動物來格斗》游戲的廣告收入結算主體,同時還是《動物來格斗》游戲的登記著作權人。

          原告所思公司主張,自原告開發(fā)的《Party Animals》游戲于Steam平臺進行公開測試并取得重大反響后,被告在微信小程序平臺上線運營《動物來格斗》游戲。經比對,被控《動物來格斗》游戲大量使用了原告《Party Animals》游戲中獨創(chuàng)性表達內容,在角色設計、場景設計、道具設計以及游戲動態(tài)畫面等方面與《Party Animals》游戲相同。原告主張,兩被告共同運營的被控《動物來格斗》游戲在整體和元素上抄襲了《Party Animals》游戲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侵犯了原告對《Party Animals》游戲作為視聽作品享有的改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游戲中大量靜態(tài)畫面美術作品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此外還侵犯了原告對《Party Animals》游戲中“熊”角色形象美術作品的發(fā)表權。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原告遂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游點好玩公司立即停止著作權侵權行為,即立即停止復制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及運營微信小程序《動物來格斗》游戲;2、判令被告游點好玩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新浪網(sina.com.cn)、網易游戲(game.163.com)上顯著位置,就其侵權行為連續(xù)十五日刊登聲明,消除影響;3、判令被告游點好玩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律師費10萬元、公證費45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權利游戲《Party Animals》的設計安排立體生動,體現出創(chuàng)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視聽作品。經法院結合在案證據進行比對,認定被訴游戲《動物來格斗》游戲與《Party Animals》游戲的游戲畫面構成實質性相似,且其未經許可,通過網絡方式向公眾提供侵權游戲的行為已經構成侵害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審法院遂判決:1、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深圳游點好玩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北京所思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80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0元;2、駁回原告北京所思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9845元,由原告北京所思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845元,由被告深圳游點好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000元。

         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二、案件焦點

          綜合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以及當事人的訴辯意見,一審法院指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一)涉案游戲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何種作品;

        (二)所思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游戲的著作權;

        (三)游點好玩公司是否侵害所思公司對涉案游戲享有的著作權,以及侵犯何種權利;

        (四)若構成侵權,游點好玩公司應承擔何種侵權責任。

           三、裁判要點

        (一)涉案游戲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何種作品

          法院指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本案中,涉案游戲《Party Animals》作為多人休閑派對游戲,其游戲整體畫面在人物角色形象設計、場景設計、道具設計、音樂安排及互動設計等方面鮮明生動,層次豐富,體現出涉案游戲創(chuàng)作者的個性化選擇與安排,蘊含了創(chuàng)作者大量的智力成果,具有獨創(chuàng)性,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法院認為,涉案游戲具有游戲玩家互動的劇情性和娛樂性,隨著游戲玩家的操作指令,動物角色形象在游戲場景中展現跳躍、跑、揮拳或揮動網球拍、棒球棍、鐵鍬或棒棒糖道具與其他游戲玩家進行PK互動,形成了動態(tài)的畫面。在此過程中,游戲玩家不僅可以獲得畫面和音樂的視覺、聽覺雙重的欣賞體驗,還可以通過角色扮演、好友互動、組隊比賽等各方面體驗收獲互動體驗和情感共鳴。因此,上述游戲畫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借助技術設備被動態(tài)感知,豐富了游戲玩家的精神情感,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視聽作品。

         關于原告提出涉案游戲中動物角色、道具等構成美術作品的主張,法院認為,涉案游戲中的恐龍、兔子、鴨子、金毛犬、鱷魚、鯊魚人、獨角獸的動物角色、道具等游戲元素系視聽作品中的組成部分,法院已認定涉案游戲整體畫面構成視聽作品,涵蓋上述作品內容,已經予以保護,故不再另行支持。

       (二)所思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游戲的著作權

         法院指出,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相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所思公司提交了涉案游戲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Recreate商標注冊證書、游戲網頁、Steam平臺記錄等證據,在無相反證據情形下,法院認定原告享有《Party Animals》涉案游戲的著作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關于被告游點好玩公司認為原告非《Party Animals》游戲的版權方,《Party Animals》游戲對外公示的開發(fā)商為Recreate Games,原告主體不適格,無權提起本案訴訟的抗辯,法院認為:一方面,所思公司提供了涉案游戲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明其系《Party Animals》游戲的著作權人;另一方面,所思公司提供了Steam賬號后臺情況和Recreate Games公眾號截圖證明“Recreate Games”為所思公司的開發(fā)設計團隊,涉案游戲的著作權人系所思公司,而非“Recreate Games”。被告未提供證明原告非適格主體的相反證據,故對于被告提出的所思公司并非本案適格原告的抗辯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三)游點好玩公司是否侵害所思公司對涉案游戲享有的著作權,以及侵犯何種權利

         關于《Party Animals》游戲與《動物大亂斗》游戲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法院認為,游戲整體畫面的比對重在其整體性,而是否構成侵權的判斷標準在于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游戲整體畫面中主要產生變化的是動物角色的動作、場景的視角等,場景地圖、道具、動物角色形象等系游戲畫面的構成元素,上述元素的相似程度能夠決定游戲整體畫面的相似程度。本案中,在剔除公有領域的設計、他人在先設計、有限表達設計后,從場景、動物角色形象、道具、游戲動態(tài)畫面等四個方面對案涉兩款游戲進行比對,在場景地圖方面,兩款游戲均設置新手擂臺場景、武道會場景及飛機場景,其中地圖整體布局和配套元素均高度相似;在游戲角色形象方面,兩款游戲中玩家均可選擇恐龍、兔子、鴨子、金毛犬、鱷魚、獨角獸、鯊魚人等角色進行游戲,角色形象均高度雷同;在道具方面,兩款游戲中均包含網球拍、鏟子、棒棒糖和棒球棍的道具造型,道具造型高度相似;在游戲動態(tài)畫面方面,兩款游戲中玩家操作角色揮拳、踢腿、抓取道具并使用道具等畫面高度相似。故法院結合在案證據,認定《動物來格斗》游戲與《Party Animals》游戲的游戲畫面構成實質性相似。

          關于原告所思公司主張被告游點好玩公司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的訴訟請求。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本案中,被告游點好玩公司作為被控侵權游戲《動物來格斗》的運營商,未經原告許可,擅自通過微信小程序平臺向公眾提供與《Party Animals》游戲連續(xù)畫面實質性相似的被控侵權游戲《動物來格斗》,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或地點獲得涉案游戲連續(xù)畫面,侵犯了原告對涉案《Party Animals》游戲畫面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關于復制權,法院認為,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形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權利,是著作權人通過對復制件數量的控制達到作品傳播控制的權利,應滿足基本呈現作品內容且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的要求。本案中,被告將被控侵權游戲置于微信小程序中,必然會在服務器上生成復制件,使得用戶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方獲得作品。但因為被告的上述行為并非追求復制件的數量,其傳播范圍與復制件數量無關,而是用于信息網絡傳播,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實質上已經吸收了復制的行為。因此,對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其復制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四)游點好玩公司應承擔何種侵權責任

           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告游點好玩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關于停止侵權,由于在訴訟中,原告已經撤回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再對此予以處理。

           關于賠償損失,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關于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違法所得。故法院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數額,綜合考慮游戲的獨創(chuàng)性程度與作品類型、游戲的知名度與市場價值、被告的侵權主觀惡意、被告的侵權獲利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80000元。

           關于合理支出,法院綜合公證事實與訴訟活動的相關性、合理性及必要性,酌情確定該項費用為30000元。

            四、案件意義

           本案系網絡游戲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典型案例。本案判決明確了對于涉案游戲整體畫面的比對重在其整體性,其標準又在于判斷二者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同時,游戲畫面的構成元素的相似程度能夠決定游戲整體畫面的相似程度。本案中,法院強調,游戲構成元素的比對需要在剔除、過濾掉公有領域的設計、他人在先設計、有限表達設計后進行。法院從場景、動物角色形象、道具、游戲動態(tài)畫面等四個方面對案涉兩款游戲進行比對,遵循了從整體到細節(jié)的游戲元素判斷邏輯。本案判決再次給抄襲熱門游戲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實施者敲響了警鐘,對于游戲作品的權利人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起到了指引規(guī)范作用。尤其是涉案權利作品還是在測試階段未公開發(fā)行的游戲,該判決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保護游戲創(chuàng)作者在游戲初創(chuàng)階段的公開測試行為,有利于改善網絡游戲市場的創(chuàng)作環(huán)境與競爭秩序。(搜狐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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