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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著作權侵權案

發(fā)布日期:2023-11-09

       蘇州賽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490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蘇州賽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芯公司)申請登記了名稱為“集成控制器與開關管的單芯片負極保護的鋰電池保護芯片”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賽芯公司認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未經(jīng)許可,復制、銷售的芯片與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實質相同,侵害了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故訴至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經(jīng)鑒定,被訴侵權芯片與涉案布圖設計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實質相同,構成侵權,判決裕昇公司賠償賽芯公司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不服,提起上訴稱:涉案布圖設計圖樣的紙件不清晰,不應得到保護;不能以芯片樣品確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且涉案布圖設計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并不以公開布圖設計的內(nèi)容為條件。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對象是為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而對于元件、線路所作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三維配置,對于獨創(chuàng)性的證明,不能過分加大權利人的舉證責任。權利人主張其布圖設計的三維配置整體或者部分具有獨創(chuàng)性應受保護時,應當對其獨創(chuàng)性進行解釋或者說明,然后由被訴侵權人提供相反證據(jù),在此基礎上綜合判斷該布圖設計的三維配置是否具備獨創(chuàng)性。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判決厘清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行為的性質,明確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chuàng)性判斷的基本思路,對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作出具體指引,有力地維護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的利益。充分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加大對關鍵領域、重點環(huán)節(jié)知識產(chǎn)權司法保護力度,促進自主創(chuàng)新,提升核心競爭力的使命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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