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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索賠醫(yī)藥公司侵害著作權

發(fā)布日期:2022-05-23

法院訴訟索賠醫(yī)藥公司侵害著作權,律師打假怎樣合作?

案情簡介:

陳某于2012年初創(chuàng)作“天鵝與花朵”(圖樣為“”)美術作品,于2012年5月2日進行著作權備案登記,于2012年10月29日在網(wǎng)址為www.7981design.com的網(wǎng)站發(fā)表,并配文“歡迎洽談授權注冊商標或轉讓版權合作”。某醫(yī)藥公司于2018年2月20日從某經貿公司受讓取得第12865112號“”、第12865086號“”、第14999239號“”、第149999295號“”注冊商標,成為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其中,第12865112號“”和第12865086號“”注冊商標的申請日均為2013年7月4日,其他注冊商標申請日均晚于2013年7月4日。陳某認為,某醫(yī)藥公司為被訴侵權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其未經許可將與涉案美術作品基本相同的圖案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侵害了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請求某醫(yī)藥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創(chuàng)作的“天鵝與花朵”,整體是由兩只相互依偎的天鵝構成的花朵形象,天鵝的動作、神態(tài)、相互位置等整體設計,具有一定的美感,能夠體現(xiàn)作者對美學獨立的審美判斷和選擇,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美術作品,受法律保護。陳某是該美術作品的作者,其享有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某醫(yī)藥公司受讓取得的第12865112號“”、第12865086號“”、第14999239號“”、第149999295號“”注冊商標申請日均晚于有證據(jù)證明的涉案美術作品備案時間和發(fā)表時間,無論是某經貿公司還是某醫(yī)藥公司均有機會接觸涉案美術作品。上述商標使用的天鵝圖案與涉案美術作品相比基本相同,使用了涉案美術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方式,侵害了陳某的著作權。

裁定判決:

綜合考慮涉案美術作品類型、考慮某醫(yī)藥公司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主觀過錯、后果及本地經濟文化實際狀況等因素,考慮陳某為制止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聘請律師出庭應訴等所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判決某醫(yī)藥公司停止實施侵害陳某涉案“天鵝與花朵”美術組品著作權的行為,賠償陳某經濟損失5,000元。

經典意義:

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等要素或者上述要素的結合所構成,這一特點使商標在自然屬性層面容易與著作權法中的美術作品產生聯(lián)系。特別是圖形商標或者組合商標的構成要素,如果符合獨創(chuàng)性要求,亦可以成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實踐中,將美術作品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情形不在少數(shù)。如商標注冊人未經美術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將該美術作品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即使獲準注冊,亦因違背誠信原則,侵害了他人的在先權利而不能受到法律保護。本案,某醫(yī)藥公司不能證明用于申請注冊商標的標識系其原創(chuàng),且有證據(jù)證明其最早使用該標識申請注冊的時間亦晚于涉案美術作品的備案時間和發(fā)表時間,故在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美術組品構成實質相似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某醫(yī)藥公司侵害了陳某的在先美術作品著作權。市場主體使用來源于公開渠道的非原創(chuàng)經營標識之前,應認真核實該標識的來源和權利人,對來源不清、權屬不明的標識應謹慎使用,防止因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產生的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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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著作權維權,律師打假怎樣合作?

著作權權利人發(fā)現(xiàn)侵權,法院起訴索賠時,一般會外包給知識產權商業(yè)維權(品牌打假機構)公司,尤其承擔全部費用(律師費,車費,公證費等所有費用),采用法院判決侵權賠償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標權利人,自己沒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權賠償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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