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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牛奶、因商標侵權被判賠償300萬元

發(fā)布日期:2023-01-12

       食品牛奶、因商標侵權被判賠償300萬元,律師打假怎樣合作?

       案件簡介:

      妙士公司系第1415139號“妙妙”商標獨占使用權人,該商標于2000年6月20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等。

  蒙牛公司系第6428708號“妙妙”商標權人,該商標于2011年11月28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等。

  2010年6月,蒙牛公司在官網(wǎng)上對其生產(chǎn)的妙妙奶系列商品進行了廣告宣傳,在妙妙奶商品圖片中突出使用了“妙妙”字樣,在線下實體店也對妙妙奶系列商品進行了多年的推廣銷售。

  妙士公司認為,蒙牛公司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蒙牛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300萬元。

  經(jīng)查,2015年4月30日,蒙牛公司第6428708號“妙妙”商標在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等商品上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無效,法院行政訴訟亦維持了上述裁定。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訴侵權妙妙奶商品與妙士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構成類似商品。蒙牛公司在取得第6428708號“妙妙”注冊商標之前和之后,在線上和線下對其生產(chǎn)的使用被訴侵權“妙妙”標識的妙妙奶商品進行了廣泛的宣傳推廣和銷售。被訴侵權標識具有了極高的知名度,足以使相關公眾將妙士公司使用其“妙妙”商標的商品誤認為蒙牛公司商品,蒙牛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妙士公司商標權。

  關于賠償數(shù)額,綜合考慮蒙牛公司年報中的乳飲料收入情況、蒙牛公司的營銷能力、生產(chǎn)銷售時間和范圍、妙士公司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蒙牛公司的侵權獲利應不低于300萬元。法院判決蒙牛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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