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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翔”商標侵權訴訟、被告判賠234.2萬!

發(fā)布日期:2023-05-06

       南翔小籠,是上海的標志性小吃,深受大眾喜愛。然而為很多食客所不知的是,滬上其實有兩家“中華老字號”同時持有“南翔”商標:一家主營餐飲服務,一家主營速凍商品。不過,當主營速凍食品的一方也開始以“南翔”名義授權他人開設餐飲店之后,二者長期共存、彼此涇渭分明的平衡就此打破。

      為此,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老城隍廟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下稱南翔饅頭公司)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翔食品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南翔餐飲公司)、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北蔡鎮(zhèn)潤澤小籠店(下稱潤澤小籠店)以及其實際經營者向某某,共同起訴至法院。

       今天下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后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4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共同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34.2萬元,同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兩家老字號因“南翔”商標起糾紛

      兩原告訴稱,老城隍廟公司是第772405號“南翔”服務商標權利人,核定使用于第43類“餐館”。老城隍廟公司系南翔饅頭公司的唯一股東。2019年,通過簽訂《商標使用合同》,南翔饅頭公司獲得該商標授權使用許可。長期以來,“南翔”品牌的知名度不斷擴大,并獲得“中華老字號”等榮譽。

      2019年,兩原告發(fā)現(xiàn),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涉嫌超出其商標核定使用范圍,開展餐飲加盟業(yè)務。潤澤小籠店就是其中一家加盟門店,向某某為該店鋪的實際經營者。被告在餐館門店經營中,將“南翔”“南翔小籠”標識用于店招、店內裝潢、海報、餐具等物品上。原告認為,此舉侵害其服務商標專用權,并構成擅自使用其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同時,被告在招商加盟宣傳中使用“始創(chuàng)清朝同治十年”“百年南翔”等字樣的行為,也構成虛假宣傳。因此兩原告要求4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300萬元。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南翔食品公司是第260205號“南翔”商品商標的權利人,核定使用于第30類“小籠包、云吞”等商品上。該商標于2011年獲評“中華老字號”。南翔餐飲公司經南翔食品公司授權使用“南翔”商標,且兩公司對“南翔”亦享有企業(yè)字號權。此外,店鋪懸掛“南翔”字樣意在向消費者明示加盟店鋪系南翔鎮(zhèn)企業(yè),其對外宣傳內容亦屬真實,不構成虛假宣傳。

      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持有的服務商標與被告所持有的商品商標是兩個不同的商標類別。通常,商品商標用于識別商品提供者,直接標注于有形實物商品上,而服務商標用于識別服務提供者,基于服務的無形性特點,其往往附著于與服務相關的場所招牌、工具等物品上。

      本案中,被告將與原告商標構成相同、近似的“南翔”“南翔小籠”標識突出使用于餐飲服務的店招、服務工具等有形物品以及餐飲加盟的招商中,超出了指示其自身商品來源的必要范圍,并產生標識服務來源的效果。被告在明知原告服務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仍逾越權利邊界,導致混淆誤認,構成對原告服務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法院同時認為,服務名稱獲得的商譽與注冊商標承載的商譽密不可分,因此在《商標法》給予保護的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再重合保護。同時,原、被告享有權利的商標長期共存,均獲評“中華老字號”等榮譽,對“南翔”品牌的良好商譽亦都有貢獻,相應的市場格局與法律秩序已經形成并為公眾認可和接受。因此,考慮到雙方主體的形成和發(fā)展史、“南翔”商標的共存現(xiàn)狀,不宜再將被告行為認定為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除停止侵權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外,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還需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賠償金額的確定,法院基于涉案特許經營項目的加盟店數(shù)量、造成的侵權后果等因素,酌定兩公司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34.2萬元。 來源:新民晚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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