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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貝雷有限公司訴陳凱、魯秋敏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

發(fā)布日期:2023-06-06

     (一)基本案情

       勃貝雷有限公司系“BURBERRY”25類服裝系列注冊商標的持有人。2012年3月20日,公安機關偵破了陳凱、魯秋敏銷售假冒上述注冊商標商品的刑事案件,并于次日要求勃貝雷有限公司協(xié)助對涉案假冒商品進行了辨認。2012年8月24日,兩被告人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和罰金。2014年8月15日,勃貝雷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萬元。陳凱、魯秋敏認為,勃貝雷有限公司2012年3月20日已知曉侵權行為存在,其于2014年8月才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訴訟時效應自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算,勃貝雷有限公司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陳凱、魯秋敏構成侵犯勃貝雷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應連帶賠償原告勃貝雷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及合理費用1.5萬元。魯秋敏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二審認為,與本案關聯(lián)的刑事程序產(chǎn)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原審原告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認定。生效判決明確了知道他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已進入刑事追訴程序,并應偵查部門要求協(xié)助調查這一事實對訴訟時效的法律意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述事實對權利人來說具有雙重意義:一是產(chǎn)生訴訟時效起算的法律后果,因權利人已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二是產(chǎn)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因為權利人有理由信賴刑事偵查可使其民事權利得到保護,且被訴行為構成侵權及侵權結果依賴于生效刑事判決的認定。這一認定合理界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及法律依據(jù),為權利人依法維權提供了更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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