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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某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發(fā)布日期: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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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陳某某、朱某某、池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于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間,以每箱600元至1000元的價格多次購進假冒注冊商標的奔富407紅酒,再分別通過物流公司以郵寄的方式以每箱2699至3199元的價格銷售給他人并收取相應的貨款。至案發(fā)時,陳某某銷售假冒奔富紅酒800多箱,銷售金額達250多萬元;朱某某銷售假冒奔富紅酒700多箱,銷售金額達200多萬元;池某某銷售假冒奔富紅酒240多箱,銷售金額達68萬元。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朱某某、池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2年3月14日提起公訴。被告人朱某某的辯護人辯稱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不具備鑒定資質,對涉案紅酒出具的鑒定結論不具有證據(jù)效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南杜布蘭茲有限公司(外商)作為“奔富”商標注冊持有人,授權某貿易有限公司全權代理其在中國境內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等違法行為采取相關合法行動,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在某貿易有限公司授權下對上述注冊商標及商標標識的真?zhèn)巫鞒龅蔫b定結論在性質上屬于被害人陳述。結合三個被告人均明知涉案紅酒來源不合法的供述,上述以鑒定結論形式出具的被害人陳述內容客觀、真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被告人陳某某、朱某某、池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犯罪。

    【典型意義】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不僅侵害商標權利人的知識產權,而且破壞了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危害商品生產者、經(jīng)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本案中,法院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精神,加大外商投資企業(yè)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懲戒、威懾、預防功能,堅持證據(jù)裁判原則,嚴厲打擊侵害知識產權犯罪,并運用財產刑加大對“售假”犯罪分子的懲處力度,維護了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及知名品牌的聲譽,努力為營造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審理法院:北海市銀海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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